烟台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职工保险的烟台经济开发区各企业单位。
二、征收标准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压力较大,经研究,对在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缴纳职工保险的烟台经济开发区各企业单位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芝罘区2007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23981元为基数,核定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月应缴纳保障金29元。用人单位月应缴纳保障金数=(2008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3200÷12。
三、征收办法
凡2008年7月1日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述单位,于4月至6月携带相关材料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芝罘区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直接到市审批中心残联窗口核算应缴纳数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依据统计、保险机构提供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
年审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200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及企业2008年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企业职工工资表);没有《劳动情况年报表》的单位带企业2008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及企业2008年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企业职工工资表)。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可在年审时一并缴纳保障金,也可以在9月底前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残联窗口缴纳。
四、缓免缴条件
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号)规定的要求,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审核。
五、处罚措施
逾期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委托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以欠缴数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咨询电话:6631575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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