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烟台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和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的通知》(烟残联〔2008〕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直、芝罘区各企业单位和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单位。
二、征收标准
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压力较大,经研究,对上述单位均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芝罘区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23981元为基数,核定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月应缴纳保障金29元。用人单位月应缴纳保障金数=(2008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3200÷12。
三、征收办法
凡2008年7月1日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述单位,于4月至6月携带相关材料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菜市街46号,烟中宾馆附楼)四楼残联窗口进行年审确认;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审,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逾期不参加年审,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依据税务部门确认的人数,直接核算并足额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事业单位经年审确认后,于9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年审时一并缴纳;在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地税征收程序进行征收。
年审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2008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及企业2008年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企业职工工资表);没有《劳动情况年报表》的单位携带企业2008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及企业2008年12月份原始会计凭证(内含企业职工工资表)。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四、缓免缴条件
符合缓、免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免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残联〔2002〕24 号文件要求,备好证明材料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残联窗口审核。
五、处罚措施
逾期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委托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以欠缴数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咨询电话:6631575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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