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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体从业申请减免税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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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

(六)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16号)

(七)青岛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转发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0〕30号)

二、工作对象

持有《残疾人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从业的残疾人。

三、减免标准

(一)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五)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区、市两级残联出具的证明,工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办理程序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经营所在区、市残联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体经营减免税资格审查表》和《青岛市残疾人个体经营减免工商管理费资格审查表》,由区、市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审查盖章。其中,市南、市北、四方区残疾人持上款所列证件和由区残联初审盖章的《审查表》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其他区、市直接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持审核盖章的资格审查表到所在区、市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

五、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审查属实,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即时给予办理。

六、工作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地址、电话:

市南区  瞿塘峡路34号        82685057

市北区  洮南路1号          83845244

四方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李沧区  九水路46号         87630817

崂山区  区政府大厦          88996550

开发区  紫金山路101号        86975112

城阳区  长城路环卫加油站东侧     87863891

即墨市  振华街126号         88515496

莱西市  南京路166号         88436342

平度市  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胶州市  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胶南市  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5697059

发表日期: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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