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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学生申领教育救助金和奖励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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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1)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2)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
    (3)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中参加培训的残疾学生。
    救助条件:
    (1)本地生源(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学生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持有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证》。
    残联系统兴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享受低保及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上浮至20%范围内的残疾学生(凭村委会、乡镇、街道及区(市)残联等出具的收入证明)。

救助标准:

(1)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七区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300元,五市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200元;

(2)对接受普通中等教育和职业中等教育的七区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500元,五市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300元;

(3)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每年救助2000元;

(4)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家庭子女按照以上教育层次的救助标准减半救助;

(5)在残联系统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免收学费、住宿费,补助80%的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高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至20%的,给予减免90%的学费、住宿费。

残疾大学生奖励政策、奖励条件
    奖励标准:

(1)升入普通高等院校专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升入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

(4)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5)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

(1)本地生源(凭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学生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凭录取通知书);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文件执行之日后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凭毕业证书)。
    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大学生申请救助或奖励,需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前持上述救助和奖励条件中明确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市)残联(在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在本学校)填写《青岛市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及奖励残疾大学生申请表》。

资格审查:各区(市)残联及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对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和奖励残疾大学生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各区、市残联联系地址、电话:
      市南区  瞿塘峡路34号        82685057

市北区  洮南路1号          83845244

四方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李沧区  九水路46号         87630817

崂山区  区政府大厦          88996550

开发区  紫金山路101号        86975112

城阳区  长城路环卫加油站东侧     87863891

即墨市  振华街126号         88515496

莱西市  南京路166号         88436342

平度市  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胶州市  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胶南市  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发表日期:20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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