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一)《残疾人就业条例》
(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三)《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四)《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5)114号)
(五)《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5)11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一)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新安置1名二-三级肢体残疾人或听力言语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5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三--四级智力残疾人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超比例新安置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或一--二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用人单位10000元。
(二)安置36岁以上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三)鼓励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岗位开发安置补贴。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区用人单位开发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
三、单位录用残疾人程序
(一)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就业,可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填写《青岛市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入网登记表》。单位录用残疾人,须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同工同酬,工资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标准。
(二)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劳动力求职信息,推荐人选,安排残疾人与用人单位见面洽谈。
(三)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录用后,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录用情况。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填写申请表格,申领补贴或奖励金。
四、工作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地址、电话:
市南区 瞿塘峡路34号 82685057
市北区 洮南路1号 83845244
四方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李沧区 九水路46号 87630817
崂山区 区政府大厦 88996550
开发区 紫金山路101号 86975112
城阳区 长城路环卫加油站东侧 87863891
即墨市 振华街126号 88515496
莱西市 南京路166号 88436342
平度市 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胶州市 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胶南市 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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