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暂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14号)。
二、服务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经营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额="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年度内实际缴费月数×50%。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额="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年度内实际缴费月数×50%。
四、补贴办法
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上一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年度内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依据,核准缴费补贴。
五、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每年第一季度,残疾人本人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经营执照和镇(街)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市残联填写《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资格审查
1.各区、市残联受理残疾人个体户的补贴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 各区、市残联组织专人对残疾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察看,初步认定补贴对象;
3. 各区、市残联编制《青岛市城镇残疾人个体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并将《花名册》抄送区、市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核确认。
(三)公示
对初步审定的补贴对象,在社区张榜公示3天。
(四)发放
各区、市残联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发至残疾人。
六、工作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地址、电话:
市南区 瞿塘峡路34号 82685057
市北区 洮南路1号 83845244
四方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李沧区 九水路46号 87630817
崂山区 区政府大厦 88996550
开发区 紫金山路101号 86975112
城阳区 长城路环卫加油站东侧 87863891
即墨市 振华街126号 88515496
莱西市 南京路166号 88436342
平度市 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胶州市 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胶南市 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5697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