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办字〔2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 目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各地正在开展省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机构改革中,涉及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调整,主管、协管双方一定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主管方在调整属于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时,要尽可能邀请协管方共同参加考察,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因情况特殊需要很快答复的,要及早向协管方说明情况,请求配合;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在得到协管方的正式答复意见后再办理手续或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协管方要积极协助主管方做好双重管理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工作,尽快研究提出意见答复主管方。主管方、协管方都要从工作出发,顾全大局,相互尊重,协调配合,共同把双重管理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配备好,从而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 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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