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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省民政厅省老龄委省残联 关于开展创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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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建标字〔2003〕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民政局、老龄委办、残疾人联合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的通知》(建标〔2002〕247号文)和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创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文明工程,也是造福后代,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于社会的爱心工程。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保市民出行安全、舒适和方便,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参与和融合,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组织领导
    由省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详见鲁建标字〔2002〕24号文件),负责创建示范城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范围
    全省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
    四、工作程序
    1、创建示范城实行申报制度。自2004年起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申报年的5月份。
    申报创建示范城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示范城的申请;
(2)创建示范城实施方案。
(3)县级申报城市须有设区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2、申报创建城市按照示范城实施方案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给予支持和指导。
    3、申报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标准》组织自查,认为达到创建示范城标准的,报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验收和命名申请。
    4、验收和命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示范城情况的汇报;
(2)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法规相关文件;
(3)县级申报城市须有设区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的推荐意见。
    5、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协调小组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6、考核合格的城市,由省建设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命名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
    7、对已命名为“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实行复查制,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称号。
    五、工作要求
    1、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要注重城市建设的长远、科学规划,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把好事办好。
    2、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已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改造计划要以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为重点,确定目标,落实责任制,逐步实施。
    3、各市要按照本通知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调查工作。在调查工作中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认真填写调查表的有关内容,并将调查报告于7月31日前,上报全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全省无障碍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上报的自查情况,拟于10月份对全省各市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标准(试行)
         2、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调查表
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20分)
    1、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内容,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5分)
    2、有比较完备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2分)
    3、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由建设、民政、老龄委办、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参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能在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3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新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监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C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22–99)。各级民政、老龄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做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发挥示范作用。(3分)
    5、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能分工负责实施。(3分)
    6、新建和改建的无障碍设施在技术上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2分)
    7、公众普遍具备无障碍意识。(2分)
    二、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20分)
    (一)缘石坡道(1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和扩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100%以上-2分,90%-1分,90%以下-0分)
    2、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道的人行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达20%。(20%以上-8分,15%-6分,10%-4分,10%以下-0分)
    (二)盲道(10分)
    1、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及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盲道。(设置盲道4条街以上-4分,2条街-2分,1条街以下-0分)
    2、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及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应设提示盲道。(设提示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3、城市建成区的公交车站等侯区应设置提示盲道。(设提示盲道:5条街以上-2分,4条街-1分,4条街以下-0分)
    4、人行横道设有过街音响信号装置。(2分)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40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公共建筑
    1、新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与交通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福利院(所)、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
分,80%-2分,80%以下-0分)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相应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航空港及火车、地铁、城铁、码头、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70%。(70%以上-10分,50%-4分,30%-2分,30%以下-0分)
    (2)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星级饭店、宾馆、餐饮店,邮局、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20%。(20%-10分,15%-5分,15%以下-0分)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观,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40%。(40%-5分,30%-2分,20%-1分,20%以下-0分)
    (二)居住建筑
    1、新建的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2分,80%以下-0分)
    2、建成区已经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入口无障碍改造率达15%。(15%-5分,10%-2分,10%以下-0分)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建设与改造(20分)
    1、城市市区和郊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100%-5分,80%-4分,50%-2分,50%以下-0分) 
    2、城市建成区已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率达20%。(20%-15分,15%-10分,10%-5分,10%以下-0分)
    注:
    1、“新建”工程是指2002年1月1日起设计的工程。
    2、城市建成区,已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设置坡道、扶手和提示盲道或设置自动升降梯、扶手和提示盲道加2分。
    3、新建和改建的缘石坡道,如采用全宽式单面坡且坡度小于1∶20达50%以上的,加2分。
    4、各地在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凡在创新及相关产品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加2分。

发表日期:200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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