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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省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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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字〔2001〕234号

省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委托省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行政处理等事项的请示》(鲁残联教就字〔2001〕第19号)收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委托你会按照《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中央驻鲁及省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省政府的名义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以省政府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你会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发表日期:200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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