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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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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财字〔2003〕3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他们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92号)精神,现就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免费教育

    (一)实施时间

    2004年春季开学起,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实施免费教育。

    (二)免费对象和项目

    实施免费教育的对象是指特殊教育学校(班)义务教育阶段全体学生。免费项目包括杂费、住宿费和教科书费。其中杂费和住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教科书费按各市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确定的教科书定价执行。

    (三)经费来源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免费教育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属于市级教育部门管辖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属于县级教育部门管辖的学校由县级财政承担。省、市两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给予补助。

    (四)经费申报、核定与拨付

    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免费教育所需经费由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班)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免费项目,于每年9月底提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列入下年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及时拨款,保证特教学校的经费需要。

    二、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活动

    在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免费教育的同时,各地要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对贫困儿童少年的各项救助政策。国家和省对贫困儿童少年的各项救助政策,均应优先考虑贫困残疾儿童少年。为帮助部分特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用。要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残联和特殊教育学校,要组织好“助残日”、 “六一儿童节”的募捐活动,利用“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因残疾学生进行“一帮一”等多种形式,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特困残疾学生生活补助。

    二、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领导

    今明两年是完成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的关键两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建立特殊教育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需求。各级教育部门、残联和学校要全面了解当地残疾儿童少年的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的情况,建立专门档案。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不因贫困失学。各地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学生的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分别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发表日期:200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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